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超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司法实践与对策

一、“视为认可”规则的法理与适用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,发包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拖延审计,以此逼迫承包人打折让步。 为规制此类恶意拖延行为,司法解释规定: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,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,应予支持。 二、适用该规则的三大苛刻前提 1. 合同必须有明确期限约定:必须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,明确写明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期限(如28天或56天)。 若合同未约定,则无法直接适用。 2. 必须有“逾期视为认可”的明确表述:仅写“发包人需在28天内审核完毕”不够,必须紧跟“逾期未答复的,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款”。 3. 必须完整送达: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必须齐全(含结算书、竣工图、签证单等),且通过挂号信、公证送达或有签收回执的方式递交,留下确切的送达时间证据。 三、发包人的防范与反制措施 1. 合理设定审核期:大型复杂项目审计期不宜太短,可约定分阶段审核或延长期限。 2. 及时提出异议:若审核中发现资料缺失,必须在期限内发函催促补齐,此期限可中止计算;若发现问题,必须在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,哪怕是不完整的初稿,也能“已答复”。 3. 委托第三方咨询:自身审计能力不足时,合同中可约定将结算委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,利用咨询机构的审核期缓冲时间。 结语 结算战役中,时间是利益的放大器。 承包人要善于用“逾期视为认可”这把尚方宝剑倒逼发包人结算;发包人则必须建立高效的结算响应机制,切忌将文件束之高阁,以免吃哑巴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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